索引号: | 002482090/2020-15330 | 发布机构: | 省科技厅 |
发文日期: | 2018-11-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网络征集】det365娱乐官网登录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院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能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建议请于2018年11月20日前反馈给我厅,如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
联系人:省科技厅计财处 张中杰
联系电话:0571-87054021,传真:0571-87057044
邮箱:3317439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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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名单
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社科院、省委党校、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宁波大学,省农科院、省林科院、省水稻所、省环科院、省计量院、之江实验室、西湖大学、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北航杭州研究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倡导创新文化,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现就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围绕“四个强省”“六个浙江”和“两个高水平”建设,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建立完善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良好科研氛围,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为率先建成创新强省夯实制度、文化基础。
(二)基本原则
——明确职责,高效协同。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明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创新主体、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科研人员等“全主体”责任,加强沟通、协同、共享,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各部门协同有序的科研诚信工作体系,强化全社会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合力。
——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创新强省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在监管体系、调查处理、诚信承诺、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方面实现突破,在提高诚信意识、优化诚信环境、打造诚信体系等方面取得实效。
——鼓励探索,多元包容。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多样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重视科研试错探索的价值,建立创新研发和科研管理容错、纠错、免责机制,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和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营造坚守底线、严格自律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二、建立目标体系,加强诚信建设
(三)主要目标
——诚信意识不断增强。广大科研人员大力弘扬以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崇尚创新、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循科学共同体公认的行为规范,诚信意识显著增强,恪守诚信规范成为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
——诚信体系不断健全。构建全方位的科研诚信体系,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政策体系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体系有效运行,覆盖全面、共享联动、动态管理的科研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
——诚信环境不断优化。共同营造健康的科研生态,切实维护科学的严肃性,保障科研秩序的良好运转,彰显学术公信力,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全社会的诚信基础和创新生态持续巩固优化,为我省现代化经济体系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高质量支撑。
三、建立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
(四)建立高效协同的诚信工作体系。明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科研诚信建设各主体职责。省科技厅、省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各市、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省科技厅和省社科院要加强科研项目各个环节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贯穿省级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评估、科技奖励等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指导和要求全省学术期刊出版、教育、医疗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涉及本行业本系统科研论文、项目、学术期刊等的科研诚信建设。省科协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宣讲教育,加强对院士候选人推荐的诚信审核。
(五)明确履行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通过单位章程、行为规范、岗位说明等内部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工作保障。学术委员会要组织开展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核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强化诚信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六)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科研活动行为规范制定、诚信教育引导、科研诚信理论研究等工作,实现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净化。要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
(七)科研人员要规范行为、坚守底线。科研人员要强化诚信自律,严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在项目申报、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图表,夸大或虚构项目取得成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不得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八)科技管理服务人员要严格自律。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强化对项目(课题)组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加强对论文内容和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及实验的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特级专家、“人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科研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四.建立政策体系,完善管理流程
(九)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省社科院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诚信承诺、信息采集、分类评价、教育宣传等管理制度,制定科研不端、论文学术不端等科研失信信息名单,明确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调查处理规则。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本单位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
(十)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将诚信管理嵌入科研工作的全过程。事前,主管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在科研论文、科研项目、发明专利、创新载体、科技奖励、人才计划等申报工作中实施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事中,在各类科研合同(委托书、协议书、责任书、任务书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加强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评估。事后,按照科研合同约定开展绩效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十一)完善学术诚信体系。坚持道德自律和制度规范并举,建立集教育、防范、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要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引导学术共同体建立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诚信规范。完善科研机构学术道德和学风监督机制,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
(十二)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完善学术论文、学术期刊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加强对科技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省委宣传部等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建立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学术期刊出版的常态管理,以省内重点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为平台,指导并培育权威、诚信、有影响力的学术发布平台。对被相关业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十三)完善科研评价制度。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省级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扎实推进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科技人才评价、科研院所机构评估、职称评价改革、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等改革创新工作。
五、建立评价体系,强化诚信监管
(十四)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省社科院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政府数字化转型,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为标识的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名称和编号、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根据诚信记录情况,建立守信“红名单”、一般失信“黄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并纳入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十五)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激励守信、惩戒失信,完善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诚信信息,并对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推进诚信信息共享联动、动态管理,建立失信记录退出机制,失信责任主体或行为认定有误的,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或五年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十六)明确科研失信监管主体职责。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第一责任主体和个人失信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处理。如科研成果涉及财政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按照“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省科技厅、省社科院要建立分级科研失信评价制度,明确相关机构负责评价工作,对参与论文、项目、专利等组织管理或实施的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所在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诚信评价,并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院负责财政资金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其他各类机构的自立项目,由各类机构自行负责监管。省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术期刊失信行为进行监管。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教育、卫生系统的论文和专利失信行为进行监管,其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论文和专利失信行为。中央部属科研单位对本单位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直接监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
(十七)建立科研失信监督管理流程。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科研诚信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本部门、本领域的失信记录信息,并将失信记录信息报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中央部属科研单位将本单位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直接报送至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省科技厅和省社科院对归集的诚信信息进行审核、分级评价,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主体,并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
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渠道受理有关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建立完善科研失信行为的监管流程。省科技厅、省社科院受理的失信举报,应移交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由相关责任主体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复议。如遇特别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诚信事件,由当地政府或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对诚信事件开展调查,必要时组织听证会。
(十八)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严厉打击科研失信行为的要求,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要区分不同情况,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惩处。对纳入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黄名单”的一般失信行为和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失信责任主体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必要时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有关单位、个人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规定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开展联合惩戒。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推荐(提名)、人才计划、基地评审等挂钩,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信用中国(浙江)实施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对涉嫌科研失信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
(二十)实施联合激励。实行科研诚信激励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守信“红名单”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采取激励措施。省科技厅和省社科院在科研立项、评审专家遴选、受托管理机构确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奖励评审、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以及基地人才遴选中,将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优先支持守信主体参与省级科技计划。
六、建立保障体系,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细化分工,扎实推进。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目标责任,明确完成时间。省科技厅、省社科院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研诚信建设情况督查和通报制度,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部门和机构进行表彰;对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二十二)加强信息共享。逐步推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省级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定期向国家、全省信息平台报送诚信信息,积极开展与国家和各省市的合作交流,有效应对跨地区科研诚信案件。完善各市、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沟通共享机制,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提供支撑。建立科研诚信失信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科研诚信信息。
(二十三)加强监测评估。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检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科研诚信状况报告。建立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研信用指数,对全省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进行排序,对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进行激励,给予更多的自主立项权和管理权。
(二十四)加强诚信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科研诚信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二十五)加强诚信宣传。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二十六)加强诚信教育。从事科研活动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技工作者自勉自律,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二十七)弘扬诚信文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诚实守信、潜心研究的科研文化;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不畏艰险、勇攀高峰的探索精神;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强化诚信意识,恪守诚信规范;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公正透明;鼓励自由探索,激发创造活力,为建设创新强省和人才强省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序号 | 征求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杭州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2. | 宁波市委市政府 | 1.建议将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纳入科研诚信范围,对拿了“人才帽子”和经费但不按约定履行义务、不实质性推进科研项目或擅自离职走人的,纳入科研失信“黑名单”。 2.建议在“建立评价体系,强化诚信监管”中增加国家五部委“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内容。 3.第4页“坚守底线、终身追责”中,“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重复出现,建议删除第2句。 4.第5页“建立高效协同的诚信工作体系”中,建议将“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指导和要求全省学术期刊出版、教育、医疗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修改为“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指导和督促全省学术期刊出版、教育、医疗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 5.第6页“明确履行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中,建议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修改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6.第8页“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中,建议将“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修改为“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研计划的必备条件”。 | 1.已采纳。在“(九)实施全流程诚信管理”中体现。 2.已采纳。已在“(十二)完善科研评价制度”和“(十八)开展联合惩戒”的人才计划中体现。 3.已采纳。 4.已采纳。 5.已采纳。 6.已采纳。 |
3. | 温州市委市政府 | “(十四)建立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中的“建立守信‘红名单’、一般失信‘黄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建议删除“一般失信‘黄名单’”。理由: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标准难以界定。 | 已采纳 |
4. | 湖州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5. | 嘉兴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6. | 绍兴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7. | 金华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8. | 衢州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9. | 舟山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10. | 台州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11. | 丽水市委市政府 | 无意见。 | — |
12. | 省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 |
13. | 省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
14. | 省发展改革委 | 无意见。 | — |
15. | 省教育厅 | 1.第十八点“严厉打击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中,为使《实施意见》更有操作性,建议明确科研失信行为的种类和内涵,以及明确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 2.第二十三点“加强监控评估”中,建议明确“自主立项权”的含义。 | 1.已采纳。在“(八)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中体现。 2.已采纳。 |
16. | 省人力社保厅 | 无意见。 | — |
17. | 省农业农村厅 | 无意见。 | — |
18.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无意见。 | — |
19. | 省卫生健康委 | 1.建议将科研诚信应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这样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措施才有约束力和执行力。 2.目前高校附属医院申请项目和奖励,既可以通过高校申报又可以通过卫生系统申报。现在科研诚信管理中的很多问题是由于类似上述多头申报情况造成的,建议在文件中明确高校附属医院申请项目和奖励严格按照归属行业统一进行管理。如目前暂无法实现的,应依据“谁申报、谁监管”的原则严格监督管理。 | 1.已采纳。 2.不采纳。高校附属医院应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20.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将第4页“(一)合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第二段增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机制,加强对科研奖励、立项、验收、人才引进中的知识产权核查,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 | 部分采纳,在“(一)合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中体现。 |
21. | 省公安厅 | 1.建议删除第四页“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的规定。理由:公安机关不具有对此类中介机构承担监管的法定职责;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的行为,应当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意见》第二大点“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体系”第(一)点“明确科研诚信建设管理责任”的规定中,建议将“…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结构开展主动调查、严肃惩处…”修改为“…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结构开展主动调查、严肃惩处…”。理由: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公安机关并不承担对此类行为的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职责,且刑法也没有直接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至于衍生出来手段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则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故作上述修改。 | 1.部分采纳,将该句更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要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2.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原文作此规定。 |
22. | 省大数据局 | 第五章第十五条“促进信息跨部门跨地区共享共用”中“完善各市、县(市、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沟通共享机制,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建议修改为“完善各市、县(市、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科研诚信信息的沟通共享机制,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权限实现信息共享”。 | 已采纳,在“(十三)明确科研诚信信息报送流程”中体现。 |
23. | 省科协 | 在“(二十五)加强诚信宣传”中,建议加入:“大力开展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和高校师生弘扬爱国奋斗精神,树立恪守道德、严谨求实的学术品格。”等内容。 (说明: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是由中国科协、教育部、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于2011年发起的面向高校师生的学风道德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定期举行。今年10月15日,我省20所高校和2所科研院所共设22个分会场,3万多名高校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同步收看了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共同主办的2018年全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报告会的网络直播,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 已采纳 |
24. | 省社科联 | 1.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的要求,以及省领导的批示精神,建议调整现有《实施意见》文本中各处涉及“省社科联”的提法,按中央与地方对口原则确认有关工作单位主体。这也是落实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的要求。 2.个别文字或标点符号需要再审核和调整。 3.第4页“(一)合力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议删除“会同省社科院”。 4.第5页“(三)社会团体要发挥自律自净功能”,建议将“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更改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5.第10页“(十七)加强监督评估”,建议将“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评估工作规则,”更改为“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科研评估工作规则,”。 6.第10页“(十八)加强教育培训”,建议将“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研究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培训体系,”更改为“省科技厅、省社科联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研究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培训体系,”。 7.第2页第3段“恪守诚信规范成为我省科技界的共同理念和行动自觉”建议修改为“恪守诚信规范成为我省科技界和社会科学界的共同理念和自觉行动”。 8.第3页第1段“要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高校、医疗单位以及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完善管理制度”建议修改为“要明确要求学术期刊出版、高校、医疗单位以及学会、协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完善管理制度”。第4页第1段“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建议修改为“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性社会团体要主动发挥作用”。 9.第4页第3段:3处“科技管理”建议修改为“科研管理”。 10.第5页“三、建立科学规范、奖惩有力的政策体系”(六)、(七)条:建议由科技厅牵头,省社科联及相关厅局配合共同制定管理制度及认定处理规则,避免政出多门。 11.第5页“三、建立科学规范、奖惩有力的政策体系”(七)条:对未按约定完成课题者严惩,5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规划及省社科联各项课题,并纳入省科技厅的“科研诚信体系”。 12.第5页“三、建立科学规范、奖惩有力的政策体系”(八)条增加:不得以立项但未完成的科研项目作为职称评定、人才评选等依据。 13.第6页第1段“依法查处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建议修改为“依法查处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学术期刊、出版社和网络平台”。 14.文件表述上建议兼顾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两大科研领域,用词上各类相应的考核制度也需做相应调整。 | 1.不采纳。国家层面无社科联组织,而省级层面有专门负责联络、指导全省社科工作的省社科联,建议按照具体职责由社科联负责。 2.已采纳。 3.已采纳。 4.已采纳。 5.已采纳。 6.已采纳。 7.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无此说法。 7.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使用“社会团体”。 8.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使用“科技管理”。 9.不采纳。类推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科技部、中国社科院要会同相关单位”。 10.不采纳。国家已印发《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11.不采纳。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职称评定、人才评选等活动中明确规定即可。 12.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未涉及对出版社和网络平台的监管。 13.已采纳。 14.已采纳。 |
25. | 省社科院 | 1.省社科院只能在省社科联的指导下做好本院的科研诚信工作,而难以承担统筹指导全省社科诚信建设的主体职责。相关工作还是请省科技厅同省社科联接洽为宜。理由如下:1.此项工作在国家层面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原因是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社科联组织,而省级层面有专门负责联络、指导全省社科工作的省社科联,应当说是负责这项工作最合适的主体。让省社科院承担这项工作,不仅容易造成职责混乱,也会导致工作难以落实。2.省社科院是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门机构,是一个研究实体,没有任何面向全省社会科学界的职能,省政府也从来没有明确过省社科院负有指导全省社会科学界的职责,省社科院也没有联络全省社科界的渠道,是无法承担起文件规定的各项任务的。3.加强社科诚信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建立征信体系,其前提是掌握全省社科界的研究动态。省社科院没有这方面的信息收集渠道,而省社科联下属的学会处就是专门管理、指导全省社科领域所有学会的专门机构,省社科联从事这项工作是非常便利的。4.社科诚信建设的关键,是将诚信要求贯穿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研究、发表、验收各个环节。省社科院从未对外设立科研项目,而省社科联下属的省社科规划办公室就是设立、审批、管理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的专门机构,可以为落实科研诚信的相关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2.第4页二(一)段,“省科技厅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省社科联会同省社科院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鉴于省社科院为科研机构,无相应的职责权限,建议修改为“省科技厅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省社科联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3.第4页二(一)段,“省科技厅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省社科联会同省社科院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仅规定了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的机构,对于教育、艺术、卫生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的机构未予以明确,请斟酌。 4.第6页三(六)段“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科研活动是一个创新活动,是一个面向未来的活动,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科研管理过程中特别是科研诚信,需要创新建立容险机制。建议修改为“探索建立鼓励创新、包容风险的容险机制。” 5.第6页三(七)段“强化以约定守信义务与失信追责为基础的科研诚信合同管理”,诚实守信作为一项合同义务,科研诚信是科研合同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建议修改为“强化守信义务与失信追责为必备内容的科研合同管理”。 6.第8页四(十一)段“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可,费用不予报销。”“不予认可”、“费用”的文义比较模糊,“不予认可”是不承认其正式发表还是不作为职称晋级评奖的依据?“费用”是指课题费还是指版面费?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而言,需要费用才能发表的论文,本身就是不诚信。如此规定,则意味着“在黑名单之外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其版面费可以报销。”建议进一步明确。 7.第8页四(十一)段“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构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一加一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议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分段“科研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 1.已采纳。 2.已采纳。 3.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4.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 5.不采纳,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6.已采纳。 7.已采纳。 |
26. | 省委党校 | 无意见。 | — |
27. | 浙江大学 | 无意见。 | — |
28. | 浙江工业大学 | 1.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科技工作者表述有4次,建议更改为科研工作者。①第6页,第(四)条内容中“省科协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宣讲教育,加强对院士候选人推荐的诚信审核”,建议修改为“省科协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科研工作者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宣讲教育,加强对院士候选人推荐的诚信审核”。②第6页,第(五)条内容中“要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技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技工作者学术权益”,建议修改为“要加大对学术诚信、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的监督力度,引导科研工作者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维护科研工作者学术权益”。③第14页,第(二十六)条内容中“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技工作者自勉自律,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建议修改为“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培训作用,帮助科研人员熟悉和掌握科研诚信具体要求,引导科研工作者自勉自律,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2.第6页,第(五)条内容中“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工作保障”,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建议修改为“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通过单位章程或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科研诚信工作任务、职责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供工作保障”。 | 1.已采纳。 2.已采纳。 |
29.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无意见。 | — |
30. | 浙江理工大学 | 无意见。 | — |
31. | 浙江师范大学 | 无意见。 | — |
32. | 温州医科大学 | 无意见。 | — |
33. | 宁波大学 | 无意见。 | — |
34. | 省农科院 | 1.第7页,(八),科技管理人员要严格自律,文中内容不全是科技管理人员,改成“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要严格自律”? 2.第9页,(十二)健全科研成果管理,原建立完善学术论文、学术期刊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把学术期刊作为成果?建议改为:建立完善获奖成果、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 1.已采纳。 2.已采纳。 |
35. | 省林科院 | 无意见。 | — |
36. | 省水稻所 | 无意见。 | — |
37. | 省环科院 | 无意见。 | — |
38. | 省计量院 | 无意见。 | — |
39. | 之江实验室 | 无意见。 | — |
40. | 西湖大学 | 无意见。 | — |
41. | 清华长三角研究院 | 无意见。 | — |
42. | 北航杭州研究院 | 无意见。 | — |
43. | 中国计量大学 | 无意见。 | — |
44. | 绍兴文理学院 | 无意见。 | — |